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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网络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2013年03月25日 09:37  点击:[ ]

一、所有使用设备人员,均应遵守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严防设备损坏和丢失,如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一律实行赔偿,后果严重的还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因下列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丢失者视为责任事故:

1、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造成设备损坏;

2、不熟悉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盲目操作而造成设备损坏;

3、不按制度或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设备造成损坏

4、因教学需要,需在中心进行实验,在实验过程中,由于指导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造成设备损坏;

5、保管或使用人员不负责任,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出、发放手续,造成设备丢失;

6、由于工作失职致使设备被盗、水淹、失火等造成损失。

三、赔偿规定

1、仪器设备损坏,首先应及时修复,由责任者负责赔偿修理费。经过修理能恢复性能时可赔偿部分损坏费。

2、若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一般应按现价赔偿,如使用期限较长的,可按原价的折旧价赔偿。局部损坏或部分丢失导致设备完全报废,应按整体原价的折旧价赔偿。

3、事故责任者,若为二人以上,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四、属于下列情况者,可免于赔偿

1、设备有效使用期满,在正常操作使用时发生损坏。

2、特殊灾害或非人力所能预防之损坏,如电压突然增高造成设备烧坏等意外情况。

五、发生损坏、丢失事 故,网络中心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对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校主管领导。凡属责任事故,要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由网络中心主任签署意见,报校教务处设备科审批,赔偿人向财务处交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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