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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网络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

2017年05月08日 09:49  点击:[ ]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网络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网络信息服务,保障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学院和校园网接入、使用单位和个人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校园网在教学、科研、管理、宣传和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网络信息服务包括所有通过校园网入网计算机所提供的,针对校内、校外所提供的的信息检索、查询、获取、发布、传递、转发、交换、存储、代理、广播等的信息服务。也包括校内单位、组织及个人建于校外信息服务并使用了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校名、校徽及其他属于我校特有名称、标志、图案、图片等作为版权信息或链接的信息服务。如:www、BBS、FTP、DHCP、DNS、VOD、聊天室、留言板、博客、网络信息系统等交互式网络信息服务。

   第3条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隶属于中国教育科研网。通过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校园网提供的网络信息服务,应当服务于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应满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不得用于商业、不得包含违法内容、不得影响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网络信息服务的管理

第4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建立规范的网站自我管理制度,并确保提供的信息服务内容积极、健康。

第5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6条 需要在校园网内开展网络信息服务的系(部门)、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网络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计算机网络安全监察委员会审批和网络管理中心备案后,才能开展网络信息服务。校外使用到我院校名、校徽及其他属于我院特有名称、标志、图案、图片等作为版权信息或链接的信息服务需经学院计算机网络安全监察委员会审批和网络管理中心备案后才能使用。

第7条 结合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宣传工作的需要,学院计算机网络安全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校园网内的网络信息服务内容进行管理和监督,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所需要的运行平台、网络线路、服务器数据备份的保障工作。

第8条 各系(部门)、组织、个人的网络信息服务应放在学院指定的服务器上,网络信息服务的数据更新和维护由各系(部门)、组织、个人自己负责,网络管理中心提供维护帐号和密码。因实际需要,各系(部门)、组织、个人需使用自己服务器做为网络信息服务器的,必须向网络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备案后方可建立。

第9条 学院计算机网络安全监察委员会委托党委宣传部对学院网站首页的新闻、公告进行建设、发布、更新、维护等管理工作。各系(部门)的网络信息服务的信息发布由信息服务所属部门自行负责建设、发布、更新、维护等管理工作。

第10条 校园网内的网络信息服务不得链接境外商业网站和新闻网站。需要链接境外教育、科学、学术、专业等方面的,必须向学院计算机网络安全监察委员会申请。

第11条 校园网内的网络信息服务在设计制作、使用网络资源、转发网上信息时,要遵守有关法律,防止侵犯他人版权、署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

第12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络信息服务的信息属于本规定第5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学院计算机网络安全监察委员会报告。

第13条 网络信息服务的管理者应当建立日志记录留存制度,记录提供信息的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日志应当保存至少120天,并在学院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14条 电子公告栏(BBS)、聊天室、留言板、博客、支持上载的FTP等交互式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必须有专职管理员值守或有相应技术措施,定期对网络信息服务的内容进行巡查。

第15条 对于校园网内网络信息服务,因病毒、信息系统漏洞、流量过大等原因,已经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网正常运行的,网络管理中心书面通知其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停止服务,并向学院计算机网络安全监察委员会报告,整改完毕后经网络管理中心检验合格后可恢复服务。

第16条 对于违反校园网信息服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采取中断连网权限、取消联网权限、取消静态IP地址使用权、封禁端口、关闭网站等方式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网络信息服务的审批和备案

第17条 凡在我校校园网内开辟的网络信息服务,应当进行审批。不含上述交互式服务内容的,应进行备案。

利用动态IP地址开设、仅用于个人中转文件用途、每次开放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FTP服务,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

第18条 学院计算机网络安全监察委员会是网络信息服务的审批、登记、备案管理部门。

第19条 学院计算机网络安全监察委员会可以委托网络管理中心代为从事接收申请、登记、备案中的部分工作。

第20条 网络信息服务申请的内容包括:名称、类型、IP地址、域名、服务范围、主要内容、管理人员和管理措施等。申请书应由信息服务的负责人签字,并且还需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并盖章。

第21条 网络信息服务备案的内容包括:名称、类型、IP地址、域名、服务范围、主要内容、管理人员和措施等。备案表应由信息服务的负责人签字。

第22条 拟开辟电子公告栏、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式网络信息服务的,需学院计算机网络安全监察委员会审批后才能进行服务。

第23条 网络信息服务登记后,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网络服务停止后,应及时进行注销。

第24条 在审批、备案过程中,如果发现网络服务中存在反动、色情、泄露国家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等违法内容,网络管理中心不予办理,并移交学院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25条 对于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审批、登记、备案的网络信息服务,在依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后,还应到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相应手续。

第26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计算机网络安全监察委员会。

第27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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